博華科技擁有諸多優質客戶,但向實控人關聯拆借信息頻現矛盾
北京博華信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博華科技;證券代碼:831198.NQ)曾是一家專注于關鍵設備健康管理業務領域的新三板掛牌公司。目前,公司正在沖刺創業板上市。
招股書顯示,博華科技主要從事軍工裝備與工業設備監控系統、健康管理平臺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主要客戶包括中船集團、航發集團、兵器集團、中石油集團、中石化集團、中核集團、國家能源集團和北京軌道交通公司等央企集團及大型企業。
但我們發現,招股書披露的博華科技向實控人關聯拆借的拆入資金金額及期末其他應付款余額,出現了諸多矛盾。此外,公司股權結構與最近一期工商年報披露的股權結構存在顯著差異,或許還遺漏了公司下屬子公司報告期內發生主營業務變更的信息。
向實控人的關聯拆借存在諸多矛盾
招股書在“關聯方資金拆借”中顯示,2019年度,博華科技向實控人高暉拆入225.10萬元資金;“關聯方往來款項余額”中又顯示,截至2019年末,上述關聯拆借形成公司對高暉的關聯其他應付款余額為424.49萬元。
但博華科技在新三板市場的2019年年報顯示,當期公司向高暉拆入資金金額僅為160萬元,期末公司對高暉的關聯其他應付款余額僅為6.83萬元。
兩相比較,招股書披露的2019年度關聯拆入資金金額(225.10萬元)及期末其他應付款余額(424.49萬元),比2019年年報披露的關聯拆入資金金額(160萬元)和期末其他應付款余額(6.83萬元),分別高了40.69%和6115.08%!
除了借款金額和其他應付款余額差異巨大之外,上述關聯借款的利息是否合理計提,竟也成了問題。
招股書在“關聯方資金拆借”中顯示,對于上述2019年公司向高暉拆入225.10萬元,公司已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提利息。
但博華科技2019年年報顯示,“高暉為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本公司無償提供財務資助,無需支付利息”。
此外,即使只分析博華科技本次申報創業板IPO的材料,依然無法完全避免上述關聯拆借中的信息披露矛盾。
招股書在“關聯方往來款項余額”中顯示,截至2020年末,博華科技對高暉的關聯其他應付款余額為629.59萬元。
但審計報告在“按款項性質列示其他應付款”中又顯示,截至2020年末,博華科技對高暉的關聯其他應付款余額為628.50萬元,比上述招股書披露的其他應付款余額(629.59萬元),低了1.09萬元,從而出現了同一期末同一項目有兩個不同金額的矛盾。
招股書披露的股權結構與工商信息差異大
工商信息顯示,博華科技最近一次核準變更工商信息時間為2022年4月13日,當時公司共有四名股東,分別為實際控制人高暉、其母夏淑玉(實控人一致行動人)、第二大股東江志農和員工持股平臺寧波睿創恒匯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睿創恒匯)。
博華科技的2021年度工商年報披露于2022年6月23日,當時高暉、夏淑玉、江志農和睿創恒匯的認繳出資額與實繳出資額相同,分別為1524.56萬元、174.22萬元、851.22萬元和450萬元,占總股本之比分別為50.82%、5.81%、15%和28.37%。
但招股書在“2021年12月第二次增資”中顯示,截至2021年末,完成博華科技對慧洋投資的3000萬元定向增發之后,公司股權架構未再發生變動。當時高暉、夏淑玉、江志農和睿創恒匯的持股數量分別為2294.49萬股、270.44萬股、1289.49萬股和815.93萬股,持股占比分別為39.33%、4.64%、22.10%和13.99%。除上述前四大股東之外,公司還有其他27名股東,合計持股占比為19.94%。換句話說,招股書披露的股權結構與最近一期工商年報披露的股東信息存在重大差異。
博華科技是未依法及時更新工商登記?還是招股書披露的股權結構有欠真實、清晰,甚至存在大量股份代持?有待公司作出合理的解釋。
全資子公司報告期內變更主營業務
招股書在“發行人控股子公司情況”中顯示,報告期內,博華科技擁有兩家全資子公司。其中,北京博華瑞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華瑞盈)設立于2015年6月9日,自其設立后博華科技始終持有博華瑞盈100%股權,博華瑞盈主營業務為“設備健康管理產品等業務”,與博華科技母公司的主營業務相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招股書未披露博華瑞盈處于未開展實際經營狀態,那么在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報告期內)期間,該子公司理應處于正常經營的狀況之下。
但工商信息顯示,2022年2月25日之前,博華瑞盈的全稱為“北京博華瑞盈投資有限公司”,該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項目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財務咨詢、經濟貿易咨詢等,主要從事投資、咨詢相關業務。
直到2022年2月25日之后,博華瑞盈才更名為“北京博華瑞盈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為: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轉讓、技術服務、計算機系統服務、軟件開發、應用軟件服務等,開始從事上述“設備健康管理產品業務”。
作為報告期內博華科技兩大正常開展業務的全資子公司之一,瑞華博盈的主營業務發生上述明顯變動,是否意味著公司合并口徑主營業務也已隨之發生了實質性變化?這是否與首發審核要求擬上市實體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穩定的主旨背道而馳呢?